榆树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
         
 
日期:2009-09-02     稿件来源:

 

 

  

  2009424日经榆树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应围绕改革开放,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收集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将决议、决定草案印发给部分代表征求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会议议题,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组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一次集中性的视察活动。

  第八条 人大代表反映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可随时约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向代表小组请假。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经常保持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每个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实际需要,固定联系一个代表小组,收集、征求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驻会委员应有计划地走访代表,每年至少到代表小组走访一次。到基层工作时,可结合工作听取驻地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应做好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办理工作。重要的来信来访应及时报告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办或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印发有关人大工作的刊物,资料,供代表学习和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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