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新闻时间:2017-11-30 11:30     稿件来源:  
 

关于征集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各位代表:

为做好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相关工作,保证代表在会议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现将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两个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准备工作。

2、代表应紧紧围绕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打先锋、站排头”意识,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贴近实际,既具代表性,又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快长春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表述要清楚、准确,文本要有序、规范。

4、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封面应采用会议印发的专用纸,或者从bt365哪个是真的(www.ccrd.gov.cn)下载的专用纸,并将打印文档附后,须同时向大会议案组提供相关电子文档。

附:相关注意事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20171128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专用纸.doc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doc

 

 

 

 

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简要注意事项

    一、按照代表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内容不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提出及处理的意见要求的,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二、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议案所提问题原则上应是年内办结的;二要写明解决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如果提的是地方立法案,还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草案;如果提的是法规修正案,应附有该项议案的法规修正案。

  三、代表提出的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由各代表团送至大会议案组。超出截止日期的,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采用会议印发的专用纸,并将打印文档附后,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文档。

  五、为了便于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务请一事一案,并将所提内容,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书写清楚,字迹工整。

  六、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列在第一位的为领衔提议案人,请将其姓名、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填写在议案专用纸正页,其他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请填写在附表。在同一议案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七、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列在第一位的为领衔人,请将其姓名、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填写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正页,其他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请填写在附表。在同一建议、批评和意见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八、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如属于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解决的,应向县(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请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九、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关于民事、刑事的申诉案,可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不要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秘书处的信件,可直接交大会秘书处信保组,请不要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十、对党或者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组织反映,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十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的问题(如制定规章,调整行政区划、申请本地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指标和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请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提出及处理的意见

(经20051028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权利。

    二、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案。

    三、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订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的事项。

    (三)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项。

    (四)属于应按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五、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

    六、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七、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有条件的代表最好提交打印件,并交电子文本。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应当具体可行。

    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附法规草案或修改草案,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八、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九、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十、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大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大会秘书处或代表团应先告知领衔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重新提出。

    十一、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所提议案。

    十二、由大会秘书处将代表议案进行分类,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按以下三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议案规定范围列入大会议程的;属于议案规定的范围,但不列入大会议程,会后交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处理的;不属于议案规定范围,建议代表改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然后,大会秘书处综合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给代表。

    十三、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提议案代表应当向大会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宣读议案,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四、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

    十五、承办机关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方案。

    议案办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办议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议案办理的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议案,应当有年度办理计划。

    十六、承办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十七、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

    十八、承办机关应当在年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

    十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议案的督办工作。

    二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承办单位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采取视察、检查、评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可以请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二十一、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承办机关办理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二、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及处理的意见

 (经20051028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团体的法定职责。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和组织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三、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六、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格式规范,字迹工整。有条件的代表最好提交打印件,并交电子文本。

    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均应亲笔签名,并填写所在单位及联系方式。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签名应列第一位。

    八、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或者没有解决办法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九、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并进行整理和分类,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受理,并负责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十一、对不符合本意见提出范围、要求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可以将其退回,并说明理由。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可以将其退回,并说明理由。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综合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十三、承办单位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登记,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不得自行处理。

    十四、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专人负责,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机关或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处理。

    十五、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可采取多种方式,尤其是当面答复的方式,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可邀请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十六、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如果所提问题情况复杂,期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说明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报告。

    十七、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作统一答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有关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需要综合协调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进行协调。

    十八、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条件具备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各方面原因近期无法解决的、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当说明原因,给予答复。

    十九、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再次答复代表。

    二十、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内容要明确、完整,格式要规范。复文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分别送联名的代表。向领衔代表寄送复文时,应附上办理情况反馈意见征询表。复文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二十一、涉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然后答复代表。

    二十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也可以向承办部门提出询问或进行视察、检查。

    二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是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综合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范围和具体情况,做好涉及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检查工作。

    二十四、对于确定的重点办理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跟踪督办,也可以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承办机关或部门每年应就重点办理建议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五、承办机关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综合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二十六、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0621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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